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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对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

分类:从业心得    时间:(2016-08-08 16:40)    点击:1566

新《公司法》对虚假出资与抽逃出资的相关规定

案例:深圳市甲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年公司)成立于2002年06月11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由被告一陈某和被告二李某投资成立。根据2002 年4月28日签署的甲年公司章程第10条规定,股东陈某出资700万元,其中以现金方式出资650万元,实物出资50万元。

陈某未将出资的房产过户于深圳市甲年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也未用其他财产补足其出资,属于虚假出资的行为,陈某和李某应在虚假出资的本息范围内对王某的债权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关键词:公司法、出资不实、抽逃出资

一、什么是出资不实与抽逃出资?

1、出资不实,是指股东在出资过程中,通过提供虚假验资报告或高估实物或权利出资的作价等方法实现虚假出资或虚假注册。

2抽逃出资,是指公司股东在公 司设立后,将已缴付的出资通过某种形式从公司抽逃出来的行为,如将代出资机构代出资的资金归还。

二、股东出资不实与抽逃资金的表现形式

1、股东出资不足的具体表现形式

1以无实际现金或高于实际现金的虚假的银行进帐单、对帐单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2以虚假的实物投资手续骗取验资报告,从而获得公司登记;

3以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出资,但未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4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格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

5股东设立公司时,为了应付验资,将款项短期转入公司帐户后又立即转出,公司未实际占有和使用该款项进行经营;

6未对投入的净资产进行审计,仅以投资者提供的少记负债高估资产的会计报表验资。

2、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表现形式

抽逃出资是指股东将已缴纳的出资通过某种形式转为其自身所有的行为。实践中抽逃出资往往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1利用股东地位、特别是控股的关系,强行从公司帐上划走资金;

  2公司从股东手中购回股份,但未办理减少注册资本登记;

  3违反《公司法》第 177条规定,未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即先行分配利润;

  4违反《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在弥补上一年亏损前分配利润;

  5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 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6公司向股东支付相当于股本的货币但股东仍持有股权;

  7股东利用亲属或自己控制的其他经济主体,实施关联交易,转移利润。

3、股东瑕疵出资如何举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应承担举证产生合理怀疑的证据,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4、股东从公司借款会构成抽逃出资吗

按法定程序借款,积极归还,不构成,否则构成。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5、如何认定出资不实和抽逃注册资金

抽逃注册资金,是指公司成立后,股东或开办单位将注册资金转移或隐匿的行为,除了正当经营活动所需之外,股东将注册资金挪作他用或者干脆变为己有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抽逃注册资金。可以根据出资形式不同加以区分:
    1以货币出资的,审查公司设立时和设立后投入注册资金的银行账户上的资金出入明细单,如该出资转入到了以自己名义开设的个人账户或他人账户上,又没有注明转款用途或没有相关依据说明转款用途的,可认定是抽逃出资。
    2以实物出资的,如果是动产如机器设备,则审查公司是否真正拥有该设备,该设备有没有处于公司的住所 地或营业场所,是不是在公司的监管下。如果该公司并未真正拥有该设备或该设备没有处于公司的住所地或营业场所且不在公司的监管下即可视为抽逃了该实物投资;对于需要进行相关部门登记才发生转移效力的,可认定股东抽逃出资。

三、公司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在现实中出资不实和抽逃出资的形式随着经济的发展也越来越花样繁多且不断翻新的趋势,一旦被认定为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承担出资义务的股东即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情节严重的,则可能涉嫌两种罪名,法》158规定的虚报注册资本罪和刑法第159规定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关于虚报注册资本罪和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具体认定标准适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布的《最高检、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2行政处罚责任。

根据《公司法》第199条、第200条、第201条的规定,公司股东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将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包括罚款直至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3对公司的资本补足责任。

公司股东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的,除依法应当承担的刑事责任或行政处罚责任外,还负有补足公司注册资本的义务。另外,如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除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外,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4对其他股东承担的违约责任。

《公司法》二十八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对公司债权人的赔偿责任。

股东出资不实对公司债权人赔偿责任。一般而言,公司在登记机关所登记的注册资本,视为公司对外公示的债务担保能力,交易相对人基于对这种债务承担能力的信任与公司进行交易,但股东恶意虚假出资行为使得公示的债务担保能力与实际的偿付能力不符。实际上股东的出资不实是对不特定交易相对人的欺诈行为。在公司没有能力偿付时,自然应当由出资不实股东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公司法》 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 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二十八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同时,《公司法解释三》就人民法院审理公司设立、出资、股权确认等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出了规定。其中,有关出资的部分专门规定了股东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 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确定会计师事务所承担与其过失程度相应的赔偿责任时,应先由被审计单位赔偿利害关系人的损失。被审计单位的 出资人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事后未补足,且依法强制执行被审计单位财产后仍不足以赔偿损失的,出资人应在虚假出资、不实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范围内向利害关系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四、股东出资不实的救济方式

股东出资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虽然股东资格与股东出资的缴纳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即:未完成出资甚至未出资的股东依然有可能取得股东资格,但是,股东的出资对公司的经营、对于其他股东的利益、对于公司债权人的权利的实现都有着重要的影响,所以,当有的股东出资不足时,公司往往采取若干种救济措施。具体措施:

 减资

一旦采用这种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通过这种直接做法,未出资股东即被除名,丧失了股东资格。但这种做法的弊端是会直接缩减公司的财产规模,降低公司的债务清偿能力,需要通过严格的法定减资程序进行,必须对现有的债务进行清偿或者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程序较为复杂。

替代出资、追偿债务

由其它股东替代未出资的股东履行出资义务,该股东的资格继续存在,股权得以圆满,同时,替代出资的股东取得向该股东追偿的权利。如果追偿失败, 或该股东无力清偿,替代出资的股东应有权选择继续追偿或直接取得该项股权抵偿替代履行的出资。如果替代出资的股东选择了取得股权抵偿出资,那么未出资的股 东即丧失相应的股东资格。

因此,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出资不足股东的表决权等问题,出现问题可以依据章程的规定来处理。如果该股东逾期不履行出资责任,则其就未出资部分将丧失股东资格。

  五、《公司法修订后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还需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吗?

20131228日,修改了现行公司法12个条款,包括出资时间、出资额、出资方式等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再要求验资,取消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等。

1、新《公司法》规定股东出资需要验资,股东出资责任是否免除

  根据新《公司法,股东出资实行认缴制,股东认缴的出资数额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出资时间也由股东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公司设立后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当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公司股东可以将注册资本定为一个较高的数额,不用担心在法定的出资期限内因为出资困难而不得不通过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方式履行出资义务。
  可能有人认为,新《公司法不再要求验资,股东极少出资金就可以注册公司,国内公司股东可以像某些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或香港等)公司的股东一样,不再受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困扰,股东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行为不再成立,而且股东的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罪名将不再有存在的必要,股东不再因虚假出资或抽逃出资而承担相关的民事、行政及刑事责任。

但事实并非此,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是资本认缴制,并非资本授权制。
  授权资本又称为核准资本设定资本、名义资本等,指公司依公司章程规定、有权发行的资本总额。授权资本制中“授权”本意是指国家授予公司创办者设立公司、发行股份的权利。
  授权资本制的内涵是设立公司时,公司章程确定公司的资本总额(注册资本),股东只需认定公司股份总数中的一股以上,公司即可成立,未认足的那部分股份,授权董事会根据公司资金需要情况和市场状况随时发行募足。
  授权资本制下公司章程载明的公司有权发行的股本总额与公司实际收到的股东出资并不一致我国目前实行的认缴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有实质性的区别,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对公司出资是公司的财产来源之一,一旦完成认缴,就成为公司的财产。在股东实际出资到位之前,股东认缴的出资成为公司对股东享有的债权。
  虽然新《公司法不再要求股东在一定期限内出资到位,但仍要求股东按照自己承诺期限实际出资到位,也就是说股东出资期限不再是原来规定的年或年,而是更长,但是股东在实际缴付出资之前,仍需要履行公司负有的债务。如果股东没有按照承诺期限履行出资,或是出资没有到位之前,公司债权人可以根据合同法规定的代位权规定要求公司股东在认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尽管,《公司法修改后不需要验资,但是股东出资责任并没有免除股东仍然需要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公司的出资数额、缴纳认缴出资的时间等。只是不再有最低出资数额要求,也不再强制要求股东在法定时间内必须履行完毕出资义务而已。

  2、公司法是否还有虚假出资

所谓虚假出资是指未按规定转移出资财产权属的行为,新公司法并不是取消了公司股东出资义务,只是给予了更多的自主权,但只要出资,其出资行为还应当受到规范,不得虚假出资如果存在相应情形,构成虚假出资罪的。
   根据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在公司成立前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款全部或部分抽回,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构成虚假出资

首先,股东在公司成立后非法将其缴纳的出资全部或部分抽回的,构成抽逃出资,但根据出资款的来源、抽逃的时间等足以证明股东有虚假出资意图的视为虚假出资。
  其次,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约定的时间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出资,仍构成虚假出资,在此情况下仍应承担虚假出资的法律责任。

再次,虽然法律不再强制要求验资,如果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之间可以协商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价值以及其所占的股权比例,但是公司法仍要求股东足额出资,对股东出资的非货币财产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作价。公司成立后,如果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时,应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所以说,新《公司法》虽然修改为股东注册公司便利提供了空间,股东出资仍需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数额实际缴纳,在未缴纳出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情况下,还是需要在认缴出资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同时,在相关刑事法律条款修改前,如果股东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也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3、法律上对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的处罚规定

  (1)、《公司法》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公司法》第二百条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虚假出资行为的主体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

《公司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刑法》

《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虚报注册资本罪申请公司登记使用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由其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罪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 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 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张宇昊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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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昊律师,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金融债权法律事务部执行主任。主要业务方向为涉公司法、破产法、合同法领域的商事诉讼;精于不良资产终极处置、商帐清收业务;擅长处理因公司、企业设立与解散发生的争议,股东之间、股东与公司之间的权益冲突,以及股东侵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引发的纠纷。

张宇昊律师曾受律所指派担当北京国电智深控制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新兴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北京诚信佳融资担保有限 公司等多家大中型企业的法律顾问工作;曾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北京办事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备选律师库律师;多次代理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法院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并在北、上、广、深、渝、长沙、武汉、成都等大中型城市均有成功的代理经验,相关案件多由当地中级以上人民法院、仲裁委员 会审理,主办案件入选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中国审判指导丛书·商事审判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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